关于在科技活动周期开展科技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作者:办公室

各科室、病区:

    2016年5月14日—21日是全国科技活动周,按照卫计委普法办的统一安排,我院将在科技活动周期间开展科技法律法规宣传,宣传主题是“创新引领  共享发展”。现将宣传重点内容下发你们,请高度重视、积极查看。

 

 

 

                                                                                                                                             党院办

                                                                                                                                       2016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
  第二十五条 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实行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出境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三十四条 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第五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第五十三条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国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
  第五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五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 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六十二条 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七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同志在全省科技创新推进大会上的讲话

三、坚持全面创新,努力实现全省产业转型发展
  经济进入“新常态”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要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我们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通过实施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体制机制等全面创新,加快推进全省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
  (一)全力推进煤炭产业发展方式创新。煤炭产业已经进入“寒冬”,需求不足、产能过剩,价格下降、成本上升,特别是《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不达标煤禁止进入市场,更是雪上加霜。我们省作为煤炭大省,举步维艰,我们不能再把希望寄托在煤炭价格还像过去那样高涨、市场炙热,老路走不下去了。我们必须走出一条“革命兴煤”的新路,自己不“革命”,就会“被革命”。这条“革命兴煤”的新路,就是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全省上下正在积极推进的我们省煤炭产业向“市场主导型、清洁低碳型、集约高效型、延伸循环型、生态环保型、安全保障型”转变,这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长期战略任务。我们推进科技创新、全面创新,关键就是要紧紧抓住、全力抓好实现煤炭产业“六型”转变,把我们省建设成国家综合能源基地、中国煤炭科技及产业创新高地。这是我省摆脱资源性困境的希望和根本出路。
  (二)全力推进煤电一体化创新发展。尽管我们省发电装机增速较快,但是,我们省外运煤和外输电比例16:1,明显失衡。我们要继续抓煤转化为电。我们面临的问题是,现有的电量都消纳不了,去年全省发电企业平均发电小时只有4334小时,今年上半年全社会用电量又负增长5.04%,工业用电量负增长7.21%,向外省送电负增长10.69%,发电机组负荷下降,盈利减少,亏损增加,压力越来越大。这正是我们要创新破解的难题。要突出解决好两大问题。一是加快外送通道建设一是加快外送通道建设,,扩大“晋电外送”规模。我们省现有外送能力1930万千瓦,核准在建和已获“路条”的外送电通道1450万千瓦,按规划全省“十三五”末总装机将超过1亿千瓦以上,现有通道加上在建的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要加强与国家电力、电网规划的衔接,争取将更多的外送输电工程项目纳入国家规划。特别要创新模式,积极拓展外送电市场,创新省际合作机制,加大省外电力营销力度,确保我省电力“送得出、落得下”。二是创新激活省内用电市场,千方百计提高省内电力消纳能力。我省电力市场拓展的基础在省内,“大头”在省内,现在看,一半以上的电量需要省内自己消纳。问题是,目前省内连现有的电量都消纳不了,到“十三五”还要新增较多电量,可见难度之大。这就要求我们,不论当前还是长远,我们必须下功夫抓用电,破解扩大电力市场的难题。我们要正视困难,但也要看到机遇。我想用发展铝工业说明这个问题。我们省铝土矿资源十分丰富,储量全国第一,占全国40%以上,但我们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是典型的铝土矿资源强省、氧化铝大省、电解铝小省、铝加工弱省。全省铝工业极度艰难,尤其电解铝可以说“命悬生死一线”。但是,外省企业在我省生产氧化铝,运到省外加工电解铝,再把产品运到内地,来回吨运费高达2000多元,尽管这样,人家还盈利。主要原因就是用电成本低,用电成本占电解铝成本的45%左右,举足轻重。我们省是国家业界权威公认的发展铝工业的最佳省份,要铝土矿资源有资源,要电有电,但我们却没有解决用低电价发展铝工业的问题。有关部门测算,如果我们能够按国家政策“置换产能”,使我们省电解铝生产达到600万吨,一年可消纳电量900亿千瓦时,相当于去年我们省工业用电量的50%,也将推动5000万吨原煤实现就地转化。我们在吕梁、孝义调研,他们正在积极推进中铝煤电铝一体化项目,如果电解铝产能达到110万吨,加上配套的高端铝材加工、商业物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将带动相关产业产值达800亿元以上。毫无疑问,存在诸多障碍和难题,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机遇。专家预测,我们国家铝土矿资源数量有限,可再开采年限并不长,特别是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意见》,市场交易电价将由发电和用电企业协商确定。这两大因素将导致全国铝工业调整布局、重新洗牌,形成新的“铝电+铝土矿资源”联盟。我们省铝工业现在是最困难的产业之一,也是最有希望的产业之一,机遇就在眼前,稍纵即逝,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要全力做好工作。历史上我们省不止一次失去机遇,如果这次再失去,我们省高载能的现代铝工业将永无出头之日。拓展省内电力市场,我们还要改造提升现有高载能产业,发展现代载能产业。民用电潜力巨大,也要大力发展。
  (三)全力推进焦化产业创新脱困振兴。我们省的焦化产业是传统支柱产业之一,去年销售收入占全省规上工业的6%,焦炭产能大约占全国的1/4,产量和外调量都居全国首位,出口量占全国的89.8%。焦化行业的兴衰,对我们省影响重大。多年来,我们省焦化虽经多次调整,做了很大努力,但仍然没有走出困境,已经连续7年亏损,产能利用率只有60%左右。越是困难,我们越要看到,我们国家的能源结构不能没有焦化行业,而我们省焦煤资源储量占全国总量的55%以上,我们有基础有条件使焦煤产业走出困境,走向振兴。一要通过科技创一要通过科技创新实现以焦为主向焦化并举、以化为主的转变。长期以来,我们相对注重“焦”,而忽视“化”,化产回收、精制技术与国际领先水平相差较大,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要尽快改变这种局面。我省现有焦化产能开工率如能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年可产生焦炉煤气200亿立方米,煤焦油350万吨,焦化苯90万吨。通过对焦炉煤气资源进行整合,延长产业链条,生产合成油和合成天然气,比煤制油、煤制天然气投资少、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煤焦油和焦化苯是精细化工原料,可以从中提取高附加值化学产品。实现焦化产品精细化、系列化、规模化、高附加值化,这对发展我省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二要彻底改变二要彻底改变独立焦化厂只能依靠钢铁企业的被动局面。我们省是全国最大的焦化生产基地,可是,我省的钢铁工业并不发达,作为独立焦化厂只能超过300公里合理经济运输距离,把产品远送省外钢铁厂。钢盈焦未见得盈,钢亏焦必亏,这明显降低了我省企业效益,还受制于人。要大力支持研发利用现有焦化装置,将煤首先热解,提取焦油和煤气,生成的半焦气化用于化工品合成,实现煤炭高效综合利用。三要进一步调整焦三要进一步调整焦化企业布局。推进行业内外企业联合重组,加快基地化、园区化、大型化建设,打造一流先进水平的焦化产业。
  (四)全力推动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煤化工产业在我省总体规模还不大。传统煤化工一般来说不再扩大规模,主要任务是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升级,等量置换,淘汰落后产能,也是为现代煤化工项目腾出发展空间。现代煤化工是我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落后于兄弟省份。国家“十一五”5个现代煤化工示范项目4个在内蒙古,1个在辽宁,“十二五”期间的26个示范项目我们省也只有2个。我们省目前煤炭转化大多数是初级加工、简单转化和传统煤化工为主,产业结构初级化特征明显,而且我们省中低阶煤占80%以上。我们要大力推进“分质分级、能化结合、集成联产”的新型转化力度,加快我省煤化工产业发展,努力形成现代煤化工为主,传统煤化工为基础,煤基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为特色的产业格局。特别是要依托中科院煤化所、科技创新城,布局建立国家级和省级煤化工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形成若干创新联盟,推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投入工业应用。设立煤化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以及节能技术研发和技术应用推广。要高度重视我们省和煤化所联合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创新研究院”,特别是解决煤转化汽油和柴油的技术创新问题,我们山西作为煤炭资源大省、作为国家综合能源基地,煤制油这条路我们一定要走,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五)要尽快把煤层气发展成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我们国家贫油少气富煤,煤层气也多,资源储量在俄罗斯、加拿大之后,居世界第三。我们国家的煤层气资源主要在我们山西,全省煤层气储量与排名世界第四的美国相当,有10.39万亿立方米,全国第一,占全国总储量近1/3,相当于有100亿吨原油。第一,把煤层气产业发展成战略性支柱产业意义重大。煤层气产业是清洁能源产业。我们国家永远缺天然气,大规模利用煤层气将有效缓解天然气短缺的矛盾。特别是抽采煤层气对安全生产更具有重要意义。瓦斯爆炸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实践证明,在采煤之前先开采煤层气,煤矿瓦斯爆炸率降低70%到80%。第二第二,,关键是尽快做大产业规模。煤层气单井产量和总产量上不去,成本就降不下来,就谈不上成为支柱产业。现在我们省单井平均产量和美国相比差距较大。我们现有技术还难以适应复杂地质条件,松软低渗构造区、低阶煤和高应力区煤层气开发,都需要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尽快实现关键技术突破。第三第三,,要实施全面创新。在突出科技创新的同时,要把理顺煤层气权属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煤层气管理机构,力争加快解决煤层气资源矿业权与煤炭资源矿业权分设问题。要进一步做好煤层气矿业权两级管理试点工作,尽快取得国家对煤层气矿业权审批试点授权。在矿权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前,我们更要重视合作机制创新,强化与中央企业的合作。要大力引进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合资合作,扩大投资,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要积极争取国家建立煤层气资源开采补偿机制。要积极探索煤层气多通道、多途径利用,积极推进煤层气替代汽油燃料和替代工业燃煤工程,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瓦斯)发电工程步伐。要参照国家天然气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我们省煤层气价格体系,使企业有积极性,老百姓用得起。千方百计尽快把煤层气产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我们省经济新的增长点。
  (六)积极推进煤炭商业模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是创新的高端形态,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世界上商业模式创新领先的国家,政府甚至通过授予专利等措施给予积极的鼓励与保护。一要一要突出商业模式综合创新。我省在商业模式创新上取得不少成绩,但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一些企业无序竞争、竞相压价;一些企业缺乏商业模式创新的能力,角色仍然定格在煤炭生产者,思维还停滞在传统单一的卖煤模式上;煤炭物流体系不健全,公路、铁路、港口等运输环节还有相脱节的问题,没有形成完善的现代物流体系。商业模式创新是综合性创新,有模式无定式。我们要根据我省煤炭产业及其市场特点,实施煤炭销售体制、物流体系建设、交易模式、销售方式等综合性创新,变销售煤炭为经营煤炭。二要积极探索“互联网+”的营销模式。充分利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作为国内目前唯一冠以“国”字号的煤炭交易市场和已经注册的1万多家涉及煤炭、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主要行业的交易商,形成一个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积聚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探索营销新模式。三要推进煤炭战略储备机制三要推进煤炭战略储备机制创新。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煤炭储备体系,采取加强稀缺性煤种储备,合理调整产能储备,加快现货储备能力,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等有效措施,促进煤炭交易方式和交易机制现代化,提高煤炭资源配置能力,强化我省作为煤炭大省在国内甚至国际煤炭市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七)着力推进煤炭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总的说,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好今年1月26日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今天我在这里着重强调两点意见。一要敢于担当一要敢于担当,,积极解决煤炭资源整合遗留问题。我们省近一轮煤炭资源整合到现在已经快6个年头了,但其中的一些问题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比如,全省煤矿重组整合后,所需建设改造的矿井有788座,建设规模7.33亿吨/年,所需改造资金3300多亿元。资金缺口大,致使相当一部分煤矿改造至今难以进行。又比如,技术、管理人才缺乏的问题。当时省七大煤炭集团是整合兼并的主体,兼并重组后每一集团新增加的矿井多达几十处,最多的160多处,需要大批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人才的短缺目前仍然是被整合矿井发展的瓶颈,特别是安全生产隐患诸多、出问题的主要是这些矿井。要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回头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分类施策,研究解决。二要攻坚克难,勇于破解煤炭企业改革难点问题。目前,我省省属重点煤炭企业,在集团层面仍然是“一股独大”,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远远没有建立。国有煤炭企业干部管理行政化色彩严重,从决策层(委、董事会)到管理层再到监事会都由省委组织部或省国资委考察任命,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择机制基本没有建立。企业主辅分离、厂办大集体、剥离办社会职能等早该完成的改革远远没有完成。像同煤集团2014年底企业办社会机构(含非独立法人机构)465个,从事社会职能的2.9万人,年净支出39.5亿元。煤炭企业在目前形势下,改革的难度比过去明显加大,但是不改革,企业的压力更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去就是一道难关,现在又成为一道险关,再难再险也要过,而且早改早主动,越拖越被动。我们必须痛下决心,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为了稳妥,我和小鹏同志商量,选择同煤、晋能集团深化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在全省推开。
  (八)全力推进非煤产业创新发展。长期以来,高强度的煤炭开发固化了“一煤独大”的产业结构,虽然我省早就提出调整结构,解决“一煤独大”问题,但实际上全省采矿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越来越大,从2000年的27.9%上升到2013年的60.7%。与此相随,重工业占规上工业的比重由86.7%上升到94.4%。电子、轻工、纺织、医药等我们省原有相当基础的非煤加工业受煤炭经济挤出效应影响,发展不起来,规上企业户数所占比重不到6%。这种经济增长严重依赖资源型产业,结构严重失衡的状况,导致经济增长不是多极支撑,是“鸡蛋都在一个篮子里”,经济体十分脆弱,抗风险能力极差。这种结构不改变,我省经济增长大幅度上下波动的局面就不可避免。我们必须靠全面创新做好非煤这篇“大文章”,关于非煤产业创新发展,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已做了部署,今天我在这里强调三点意见。一要靠创新加快非煤工业发展。我们必须在强力推进煤基产业创新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比如发展煤基轨道交通、动车整车、新能源汽车、煤化工、电力等高端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比如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大力发展新材料工业,比如以提高附加值深加工为方向,加快发展铝镁合金、半导体照明材料、煤化工新材料、非金属材料、智能材料等等;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比如加快发展余压余热利用,粉煤灰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我省非煤工业潜力巨大,要全力抓好。二要靠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二要靠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近年来,我们省现代农业创新发展稳步推进,农业产业化水平逐步提高。但总体而言,我们省现代农业创新发展仍然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我们省号称“小杂粮王国”,杂粮种植面积占全国的1/10,谷子、荞麦、燕麦的种植面积和产量都居全国前列,但是我们小杂粮产业化水平低,科技人才短缺,全省杂粮优种覆盖率不到30%;我们省是全国红枣、核桃大省,产量居全国第4位,但是核桃平均亩产只有30公斤,与美国核桃平均亩产330公斤比较,就是人家的一个零头。要切实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推动现代农业加快发展。三要大力推动现代服务业创新三要大力推动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目前,发达经济体服务业的占比一般在70%以上,2014年全国平均水平48.2%,我们省服务业增加值比重44.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1个百分点,低于第二产业增加值占比5.6个百分点。服务业门类齐全,有几十个行业,而我们省许多行业有特色、有潜力。比如,我省旅游资源非常丰富,近年来旅游业发展也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我们还算不上旅游大省,更谈不上旅游强省,创新发展的空间很大、潜力很大。再比如文化产业,被称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程度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总体来看,我们省文化产业发展成绩也是比较明显,但是与文化产业发达省份相比,差距较大。我们省丰富的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比较低,文化企业少而不大,在连续六年全国“文化企业30强”评选中,我们省无一企业入围;文化产业链条短,行业分布不合理,新型业态发展不快,文化企业改革滞后,创新人才、领军人才缺乏,等等。我们要深入研究,尽快解决这些问题,把文化旅游等第三产业发展起来。
  四、坚持主动适应新常态,努力形成创新发展的新局面
  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全面创新、转型发展,是我省主动适应新常态的重大战略抉择。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思想、新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要切实解放思想,夯实创新发展思想根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转型发展首先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没有思想的大解放,创新发展就形不成大气候。一定要把思想从资源依赖中解放出来,从审批思维中解放出来,从封闭保守中解放出来,从消极畏难中解放出来,坚决破除各种各样的思想障碍。
  (二)要增强战略定力,坚持创新发展不动摇。创新发展不是坦途,不会一蹴而就。创新发展既是当务之急,更是历史性任务。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战略定力和历史耐心,不急于求成,不图一时之功,善谋长远之利,“功成不必在我”。要大力弘扬“右玉精神”,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就像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所要求的那样“迎难而上,艰苦奋斗,久久为功”。我们不论遇到什么困难,都要攻坚克难;不论形势发生什么变化,都不能动摇创新发展。
  (三)要积极改善创新生态,努力营造创新发展良好氛围。要努力营造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不断强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价值取向。要努力营造遵循规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环境氛围,在全省上下形成想创新、学创新、敢创新、会创新的良好局面。要注重从历史上发掘和弘扬我们省敢为人先的创新文化,使创新文化成为支撑我们省创新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四)要加强领导,强化创新发展组织保障。各级委、政府要把科技创新、全面创新摆到更加重要位置,建立完善“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工作机制,制定责任制、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学科技、懂科技、抓科技,要履职尽责,为官有为。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同志们要从正在调查的原市委书记洪发科案件中吸取教训。洪发科是贪腐的典型,是顶风违纪的典型,是为官不为的典型。他在被“两规”之后说,“担任市委书记后,认为自己是当到最顶峰的官了,有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不珍惜、不感恩,辜负组织信任。所以,胸无全局,得过且过,用敷衍应付的状态来做工作。在我消极思想的影响下,导致阳泉市很多工作无人抓,问题无人管。”作为一个市委书记,作风懈怠,萎靡不振,经常不按时上班,晚来早走,或者半天上班、半天休息,我行我素,不听招呼,不守规矩,不守纪律,这是坚决不能允许的,对市委书记为官不为,我们决不能听之任之。今后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切实解决为官不为问题。据反映,我们省一些地方有的领导干部“习惯”在住地办公,不到办公室办公,从今天开始,全省各级领导干部一律到办公室去办公。总之,各级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全面创新的部署和这次大会精神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